解读 | 《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24-11-18 12:51:00
分享:

  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省长王正谱签署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5号)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军事设施是军队履行使命任务的基本依托,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是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保护军事设施,对于巩固国防、建设强大军队、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施行,经过2009年、2014年、2021年三次修改,对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我省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的问题日益增多、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军事设施保护职责分工、制度措施等还需进一步明确,军地双方协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定该《规定》十分必要。

  二、《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规定》共6章38条,分别是总则、保护区域划定、保护措施、军地协同、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军事设施概念定义、《规定》适用范围、军事设施保护原则方针、军地职责划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对军事设施保护权利义务、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保护区域划定(第10-14条),主要明确了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的牵头承办部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和条件,对保护区域的撤销、变更、范围调整提出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护区域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的设置责任主体。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15-24条),主要对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军用管线、军用机场净空、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军用测量标志等重点保护区域、重点军事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对没有部队驻守、已封闭伪装的军事设施,作出委托看护的规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管制空域进行飞行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四章军地协同(第25-31条),主要对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军事设施保护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运营保障,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检查评估,做好涉密资料、信息管理使用等提出要求,对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事项、时机,以及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事宜进行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2-37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38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三、制定《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此次制定《规定》,是加强我省军事设施保护立法,不断健全完善国防动员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军事设施保护意识,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怎么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广泛宣传。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对《规定》进行公布、转发,广而告之。制发《规定》单行读本,方便各地各级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学习交流。二是开展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规定》条款进行系统解读和重点剖析,全面阐释有关要求,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军事设施保护责任。三是加强督导。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规定》执行落实情况跟踪调研,推进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依法依规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更坚实法治保障。  

  相关政策文件

  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关键词
责任编辑:郑光昊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