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26〕43号
发布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主题分类:电力
成文日期:2026-10-16
发文日期:2026-10-19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6日
河北省进一步优化电网投资建设环境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电网投资建设环境,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加强规划衔接联动
(一)坚持规划引领。将全电压等级电网项目纳入省级电力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县能源电力规划。结合电力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电网设施用地和输电通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举措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做好规划滚动调整。原则上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实行年度调整,电源、铁路等配套接网工程视主体项目推进进展及时纳入电力专项规划。根据电力专项规划修编情况,及时将新增项目补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三)实施重点项目管理。支持电力规划内符合条件的电网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清单,支持各电压等级电网项目全面纳入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统筹落实电网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林、用草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二、优化项目前期审批
(四)优化输电线路涉河审批。新建输电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距离跨越河道,宽度较小河道应尽量一档跨越。对于受客观条件影响确实无法以最短距离一档跨河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省内审批项目可适度放宽跨河角度要求。(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五)优化生态红线准入。符合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输电线路工程,在确定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允许穿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生态保护红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或国家重大项目不可避让论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需出具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穿越自然保护地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
(六)保障林地定额指标。对纳入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电网项目,各市给予林地定额指标保障,实行“即报即审、即审即批”。本市指标不足的,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文申请省级统筹。(责任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
(七)优化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实施电网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合审批,开展一次性规划选址论证,实现“一个窗口进出”。电网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可按规定申请先行用地,保障项目开工建设。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相关市、县级政府按照“一张图”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并联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八)优化输电线路涉矿审批。输电线路压覆矿产资源应符合有关规定,经调查压覆矿业权的,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电网企业和矿业权人,由共同选定的有相应能力的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矿产勘查开采与建设项目实施互不影响或影响较小但不影响安全的,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不作压覆处理,不予补偿;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电网企业和矿业权人,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赔偿金额,签署同意压覆协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九)优化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论证方案或单独地块详细规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输变电工程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简化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在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监测、环保验收手续合规前提下,变电站改扩建项目主要设备总数量增加不超过原数量的30%,并确保不显著增加不利环境影响的,不需报批环评。(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属地协调支撑
(十一)加快办理属地前期手续。各市、县政府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电网项目推进,负责落实电网项目实施条件,组织集中办理可研协议和前期手续、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将项目选址选线和协议办理周期压缩至2个月以内。
(十二)加快落实建设条件。各市、县政府组织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相关工作费用统筹纳入划拨价款,由电网企业按规定支付;据实计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和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保标准可操作、工程可实施。
(十三)做好市政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衔接。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各级主管部门应在项目规划和审批过程中组织电网企业提出论证建议,促进空间资源统筹使用。电网项目可依据核准文件办理占路、占绿、用水、永临道路等审批手续。
(十四)保障电网建设秩序。对纳入规划的电网基础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等予以保护,按规定及时发布电网项目反抢公告,严禁抢栽、抢种、抢建、设障等行为。加强对电网设施建设过程的保护,组织协调解决电网项目施工受阻等问题,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网设施的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影响电网建设秩序的治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