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新修订的《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2025〕第3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雷电灾害是我省主要气象灾害之一,防雷减灾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方面,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对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2007年出台了《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需要调整和完善,同时,近年来我省在防雷减灾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固化下来。因此,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规章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责任体系,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并对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检测资质管理、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农村防雷减灾等工作进行了规范。三是坚持法制统一,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相衔接。四是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京津冀协同、科技研究、宣传引导、奖励等内容。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雷电监测网建设、预报预警、发布和传播等内容。第三章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安装范围、风险评估、安装要求、防雷管理、日常维护、重点单位管理、检测要求、检测监管、农村防雷减灾等内容。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灾情报告、灾害调查鉴定、善后工作、监督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管理人员、检测机构和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四、《办法》对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
雷电防护装置是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措施,对其加强监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办法》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安装范围和安装要求。二是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三是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规定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四是强化检测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
五、《办法》在压实防雷安全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责任落实到位是确保防雷安全的关键和保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防雷减灾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服务,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的相应责任。三是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和检测单位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测等工作,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四是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出要求。
六、《办法》对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为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城乡均衡发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和完善防雷基础设施,指导农村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农业种植大户安装和完善雷电防护装置;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加强农村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农村居民防雷减灾和避险意识。
七、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为确保《办法》贯彻实施,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全面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熟悉《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的宣贯,让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知悉《办法》规定,自觉贯彻落实防雷减灾有关制度要求。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修订或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办法》的规定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