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9月18日公布,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该《规定》?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11年施行的《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作为我省地名管理的主要依据,长期以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我省地名管理有了新的变化,修订《规定》,规范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使用要求、文化保护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二、《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地名分类、各级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地名方案编制要求、省际协同等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地名命名更名规则及相应的批准、备案和公告程序等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对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标准地名出版物的汇集出版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一条,确立地名信息资源共建机制、明确地名文化保护方式、地名保护名录的制定、地名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检查职责与措施。第三十二条附则,明确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新修订的《规定》新在哪些方面?
(一)明晰地名管理体制。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地名管理工作。三是规定应当编制地名方案,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内容。四是加强区域协同,做好毗邻区域的地名协调工作,促进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地名管理程序。一是明确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二是依据《地名管理条例》授权,对地名命名更名实行分类分级批准管理。其中,自然地理实体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围绕上述授权事项,明确各级权责范围,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程序,实现规范管理。三是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后的备案、公告程序。
(三)统一地名使用标准。一是规定地名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二是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三是因地名命名更名导致证件地名信息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换发服务。四是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数据共享。
(四)促进地名文化保护。一是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二是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开展普查、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并制定保护名录。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地名文化宣传,传承地名文化。
(五)强化地名监督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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