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省政府令〔2025〕第6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规定》?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规定》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作出大幅修订,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内容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我省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转化为规章制度,决定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规定》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规定》修订工作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规章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的主体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压实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坚持法制统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有效衔接。四是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扫码入企、包容审慎、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刑衔接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五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普法教育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生产经营。
三、《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八条。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方职责、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执法检查、扫码入企、三项制度、处罚裁量、包容免罚等内容。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处罚情形、现场处理措施、整改要求、失信惩戒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京津冀协同、培训指导、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新修订的《规定》新在哪些方面?
(一)压实执法责任。一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二是要求细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二)增加新制度新要求。一是强调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二是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三是强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自查自纠。四是强调加强信用管理,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明确法律适用。一是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类案不同罚。二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规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确保过罚相当。三是明确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已按照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保障措施。一是鼓励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明确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跨区域执法协作。三是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相关培训,鼓励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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