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 张晓光: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保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娟女士,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晶晶女士,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鹿永灿女士,由她们介绍我市金融法庭2024年金融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情况,并回答记者关心关注的问题。
首先请刘娟女士作主题发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刘娟: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大家关注保定金融法庭工作。
保定金融法庭自2023年9月20日正式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上级法院的大力指导和关怀支持下,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任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推进“集约化、专业化、数字化、现代化”一流金融法庭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作用,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公正、高效、便捷、可预期的金融司法服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构建京雄保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今天我们发布的《保定金融法庭2024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金融案件的态势与特点。第三部分介绍了保定金融法庭的工作举措及取得成效。第四部分针对主要类型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作出风险提示及建议。下面我就白皮书主要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保定金融法庭共受理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8531件,收案总标的额111.18亿元,审结6936件;受理执行案件1482件,执结1029件。
(二)案由类型
保定金融法庭受理的金融案件类型较为丰富,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47.73%。信用卡占比29.08%。保险纠纷占比9.99%。追偿权纠纷占比8.63%。前述四类案由合计占比95.4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当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其他案由合计占比4.57%。
(三)行业分布及标的额情况
保定金融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涉诉金融市场主体共计126家(不含支行、支公司等分支机构),其中银行业35家,保险业52家,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12家,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27家。
从金融行业分布来看,银行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78.24%,标的额101.09亿元。保险业案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10.13%,标的额1.19亿元。其他金融业机构案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1.88%,标的额4.28亿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案件占金融行业涉案总数的9.75%,标的额4.01亿元。
(四)金融纠纷案件多元解纷方式
保定金融法庭注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河北高院“三源共治”工作要求,切实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在金融领域的解纷作用,源头化解金融借贷纠纷2615件。在已审结案件中,小额诉讼占比34.43%,总体调撤率为34.88%。
二、案件态势及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和涉诉主体多样化,反映经济社会运行状况。金融市场是经济社会的晴雨表,案件结构和审判执行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市场乃至经济社会的运行态势。总体来看,大标的额案件占据了相当比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等多类案件均表现出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信用卡和信用类消费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等传统案件仍处于高位,金融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旺盛,且批量化、同质化特征明显,折射出普惠金融政策力度、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以及当前经济运行趋势。
二是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对金融审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保定金融法庭审理的涉汽车供应链金融、信托通道业务、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涉及地域范围广,风险传导性强,如何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妥善化解纠纷,为金融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数字金融的蓬勃发展,金融机构业务形式日益多样化,特别是线上业务广泛普及,各类电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明显增多,由此引发了身份识别、合同权利义务提示、电子签名辨别真伪、电子证据固定和效力认定、数字人民币应用等问题,通过生效裁判为当事人提供规则指引的作用日益显著。部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规避金融监管及违反监管政策情况,关于金融司法审判与金融行政监管的边界与规制、法律规范位阶的选择、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是司法实践中着重研究的课题。
三是金融机构败诉案件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等保险纠纷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及格式条款效力、保险利益的认定、损失鉴定、赔偿范围等常见争议焦点较为集中。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作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大,矛盾较为突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反映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愿强烈,部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因业务开展不够规范、举证不够充分、未尽适当性义务等易承担败诉风险。保定金融法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给予更多关注,常态化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对此类案件进行协调会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刑民交叉等各类案件反映出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防范化解力度仍需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犯罪隐蔽性更强,导致出现刑民交叉案件。例如,为规避银行的风险评估审核,借款人通过伪造身份证、离婚证、房产证、国企人员身份、合同签字或虚假交易等各种手段骗取贷款或金融机构人员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相关非法活动;案涉抵押物因刑事案件被查封;因电信诈骗银行卡被盗刷等。此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审理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以及如何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等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统一思路为,不构成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民商事案件正常审理,对于同一事实的把握需个案审慎研判。涉房地产等重点领域案件群体性纠纷特征突出,涉众型风险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风控不严,经营不规范,超越经营范围或跨域违规展业,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为跨域金融监管带来难度。上述各类金融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力度。
三、工作举措及成效
保定金融法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入推进“三源共治”,成立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金融协同治理中心、金融司法指导中心“三大中心”,各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围绕中心大局,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与化解。凝聚“司法+监管”合力,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与协作会商机制,定期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向金融监管部门、部分金融机构制发司法建议9篇,均得到反馈采纳。联合保定监管分局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司法指导,协同治理工作成效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河北监管分局宣传推广。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主动加入《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合作共建备忘录》。以金融司法文化培根铸魂,深入挖掘古城保定金融文化历史、直隶审判厅金融审判历史和晋察冀边区银行红色金融历史。
(二)践行司法为民,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保定金融法庭两件案例入选河北高院发布的《河北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9-2023)》及六大典型案例。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优化批量集约申请立案、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网上庭审等诉讼服务,积极推广要素式起诉状和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促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二号司法建议”,信用卡和信用类消费贷纠纷大幅下降。善意文明执行,紧盯执行规范化,加大执行和解力度,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护航企业存续发展。加强司法指导和普法宣传,每季度向金融机构发布《金融民商事纠纷典型案例汇编》,针对校园贷、金融诈骗、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等提供普法宣传服务。
(三)聚焦公正效率,深化金融审判机制改革
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保定金融法庭现有正式干警24人,其中党员17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5人,员额法官10人,员额法官平均年龄35岁。配齐立审执一体化队伍,组建12个团队,包括1个审判管理团队、1个诉讼服务团队、3个速裁团队、2个精审团队、1个执行前置集约团队、3个执行实施团队、1个综合保障团队,推行繁简分流机制。审判管理精细化,全面推行阅核制,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每月开展数据会商。构建“示范判决+指导调解+集约化审理”和“自动履行+执前督促+失联修复”双链条解纷机制。高度重视青年人才培养,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和学研社。深化与高校调研合作,1个课题在省法学会立项,2篇论文获省级二等奖。
(四)强化数字赋能,提升金融审判现代化水平
全面实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和单套制归档,实现批量立案、自动电子送达、辅助文书一键生成等。全面开展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以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庭审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半小时,小额速裁等简单案件只需10-15分钟,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树立大数据战略思维,依托金融司法大数据平台,开展态势分析与数字体检,提供辅助决策参考。创新拓展智慧执行“保定模式”应用场景,线上集约办理保险相关业务的查询、冻结、扣划和解冻,助推提质增效。
四、金融风险提示及建议
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主要类型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并作出风险提示及建议。
以上是对白皮书的简要通报。今天我们同时发布《保定金融法庭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断供”被诉后还清逾期本息,借款合同可继续履行——某银行诉常某某、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因购房者未按时还款,银行通常会诉请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剩余欠款本息。虽然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出现了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但其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及时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还清合同项下逾期本息,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案涉借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更为适宜。
(二)打造“法院主导+双方协商+自行处置”调解机制——河北某银行诉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的一项创新机制,将法院的强制措施与当事人自行处置机制相结合,能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有效缩短处置周期,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执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更优解”。
(三)保证人于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签字,不认定形成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保证期间作为典型的除斥期间,其法律后果是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为一定行为,保证债权实体性的消灭,双方的保证法律关系就此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需从严把握。
(四)信用卡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持卡人违约责任——某银行诉王某某信用卡纠纷案。确立了“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信用卡持卡人违约责任”的裁判理念,平等保护银行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信用体系健康发展。
(五)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主动规范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李某、谢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互联网投保作为新兴的保险营销模式,与传统的线下投保存在着显著差异,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对保险条文的理解难度大,特别是免责条款关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利益,网络投保人只能自行理解网页中显示的内容,因此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更加主动、规范地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六)保险人对限缩重疾定义条款未充分说明,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马某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的规范性、条款的准确度,签约中的充分告知与条款解读标准等问题,与是否有效投保、能否顺利理赔紧密相连,认真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
(七)新业态就业模式下从业人员的权利保护——商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代驾员、外卖员等作为新兴的职业群体,具有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效率要求高的特点,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交通事故、摔伤撞伤等诸多风险,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八)保险人所主张的以代偿款为基数计付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某保险公司诉张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依职权审查保证保险合同,排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违约金上的意思自治,既符合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性质,又能从总体上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平衡双方利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济活动。
(九)融资租赁出租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的认定——某融资租赁公司诉唐县某公司、刘某、李某甲、李某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小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有效缓解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压力,当融资租赁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时,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以营造公平、有序、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十)执行和解后自行变卖查封抵押房产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通过执行和解实质性化解纠纷,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这些典型案例均涉及当前审判执行热点问题,希望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市场导向作用,引导金融市场主体树立诚实守信和风险防范意识,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各位记者朋友,希望通过这次新闻发布会,广大媒体能够积极宣传推广保定金融法庭的金融审判工作,让社会公众和金融市场主体更加了解保定金融法庭。
在今后的工作中,保定金融法庭将继续锚定建设一流金融法庭目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谢谢。
市政府新闻办 张晓光:
谢谢刘娟女士的权威发布。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
保定新闻传媒中心:保定金融法庭专门组织年度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会,想要向社会传递什么信号?
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晶晶:专门组织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会,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展示保定法庭金融成立以来审判执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我们通过发布白皮书,主动公开审判数据,表明保定金融法庭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让公众了解法院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是通过案例传递裁判理念,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的金融司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国际在线:发布中提到成立了“三大中心”,请详细介绍一下这三大中心是如何实质化运行的?
莲池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晶晶:“三大中心”是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金融协同治理中心、金融司法指导中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是指我们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二号司法建议和省法院三源共治工作要求,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一是聚焦主责主业,我们去年有两篇案例入选了河北高院发布的白皮书,制作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示范判决,用这些典型案例和示范判决指导调解。二是充分发挥保定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凝聚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律师调解等多元合力。三是在部分金融机构设立法官工作站远程指导调解,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调解门槛,转变调解理念,努力使纠纷实质化解。金融协同治理中心,是指我们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化“司法+监管”协同机制。一是与保定金融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定分行、市政府办地方金融办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会商机制,推动政策协同、治理协同、数据协同、智力协同,常态化组织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议。二是我们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联合保定监管分局组织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座谈。三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各金融机构调解力度低、贷款“三查”不审慎等问题,共制发司法建议9篇,均得到反馈采纳。金融司法指导中心,是指我们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创新“党建+司法指导”模式,定期开展宪法日、“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题党日活动,与河北金融学院等高校合作,针对在校大学生对校园贷、金融诈骗等进行宣传教育。二是精心挑选全国各地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每季度向金融机构发布《金融民商事纠纷典型案例汇编》。
指尖新闻:在审执过程中,保定金融法庭是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的?
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 鹿永灿:保定金融法庭始终牢记为民初心,践行“如我在诉”。一是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便利度。针对金融市场主体多样化司法需求,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立案渠道,依托河北电子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缴费、阅卷、鉴定、保全、庭审、送达等一站式电子诉讼服务。同时,针对金融案件批量化特点,为金融机构提供批量集约立案、送达、开庭等线上渠道。二是不断改善诉讼服务体验。在自助服务区配置有书写台、电脑及打印设备等,提供“菜单式”诉讼服务指引。对老年人等诉讼群体,建立一对一导诉机制和首接负责制,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部立案手续的办理事宜。
燕赵农村报:请问,保定金融法庭是如何挑选出这十大典型案例的?
莲池区人民法院保定金融法庭负责人 鹿永灿: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这些案例对金融审判执行工作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有的引导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稳定,如住房贷款“断供”被诉后,借款人还清逾期本息,判决借款合同可继续履行;对保证关系的成立需从严把握。有的倡导“一件事一次了”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如打造“法院主导+双方协商+自行处置”诉中调解机制,以及自行变卖查封抵押房产,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和解机制。有的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如新业态从业人员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保护;保险人应更严格地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有的指引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展业,如信用卡发卡银行对损失发生有过错的,酌减持卡人违约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所主张的以代偿款为基数计付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对出租人主张违约金过高部分予以调整等。通过这些案例,有助于我们针对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给金融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和规则指引。
市政府新闻办 张晓光:
谢谢鹿永灿女士。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各位记者朋友还有什么关心关注的问题,欢迎会后到市法院进行采访。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