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6〕第2号)于2026年7月3日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关心档案事业发展,多次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1年7月6日作出的重要批示,明确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档案收集管理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档案的完整、规范与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2012年公布的《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对于加强我省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档案的规模和涉及领域日益扩大,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档案收集管理需要。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档案条例》,对档案收集管理要求均作了新规范。为此,需要对《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各相关方职责;二是档案接收移交的具体要求;三是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的要求;四是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要求。
三、《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重点修改完善了哪些内容
(一)健全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工作原则,提出档案收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二是理顺体制机制,强调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三是结合行政区划变更实际,作出了制度层面的创新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档案馆因行政区划变更撤销、合并的,应当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二)完善档案资源建设。一是为从源头上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二是有效兼顾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开发区档案保管机构档案接收要求,切实保障档案资源应收尽收。三是提出档案馆应当加强红色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档案的收集。
(三)细化收集工作要求。一是规范综合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规定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中应当包含接收单位名录、应移交档案门类表、档案接收标准、接收流程等内容。二是对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的档案,提出应当确保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的要求。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适应新时代信息技术发展需要,对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的管理要求作了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档案馆在接收电子档案时应当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
(五)强化监督检查。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活动的监督检查,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并书面报告档案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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