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明确,各省(区、市)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制定调剂规则,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为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需对《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2018〕-108)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十二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省级调剂指标的范围、规则、价格和办理方式;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调剂程序、指标使用要求和调剂资金使用要求;第九条明确了调剂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规定了市域范围内调剂指标有关要求;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为附则部分,明确雄安新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的特殊要求,明确新办法施行日期及原办法废止事宜。
三、《办法》重点修改完善了哪些内容?
一是关于省级调剂指标价格情况。根据我省补充耕地资源和建设用地报批需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后补充耕地成本和后期管护成本,将省级调剂指标价格由每亩18万元调整至每亩10万元。
二是关于调剂主体情况。原《办法》中对调剂主体未作出明确要求,该《办法》第十条专门作出规定,调剂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确保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