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2月1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近年来,河北全面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林草资源总量持续增长。依托林草资源开展的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林区草原游客明显增多,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增大,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比较严峻。2023年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全省加强旅游景区防火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景区防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年5月底《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满。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了修订工作,综合试行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和有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1章35条,第一章总则:指出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旅游景区防火职责划分:明确了强化属地责任,划分了林草、应急、文旅部门和景区管理经营主体防火职责;第三章旅游景区火险等级划分:根据生态保护、资源总量、游客流量等,将景区分为Ⅰ级火险景区、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第四章旅游景区防火分时管理:对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高火险期、6月16日至9月14日和高温干旱大风高火险天气等情况,分别提出了防火措施;第五章旅游景区防火分区管理:旅游景区内部分为火灾高危区、火灾高风险区、火灾一般风险区,分别确定开放条件。第六章旅游景区火灾预防:对旅游景区落实防火责任、建立巡护队伍、做好应急值守、开展隐患排查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旅游景区防火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加强防火视频监控、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以水灭火设施、防火物资储备等建设提出要求;第八章旅游景区游客防火管理:对旅游景区完善防火宣传设施、开展防火检查和游客防火宣传等作出规定;第九章旅游景区火灾应急处置:对旅游景区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守牢安全底线等提出要求;第十章旅游景区防火监督检查:对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加强防火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防火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和参照执行情况。
三、《办法》实施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旅游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