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9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1998年我省制定了《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办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对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发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21年和2024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就我省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时代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对引导广大教育工作者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创新,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第1条至第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奖项设置等内容。第6条至第12条,规定了申请条件、申请和推荐程序、评审程序、公示授予、异议处理等内容。第13条至第17条,规定了奖金来源、奖金归属、奖项效力、责任追究等内容。第18条,规定了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办法》修订了哪些方面
(一)突出奖励导向,调整奖项设置。一是突出奖励导向,规定省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调整奖项设置,规定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行政部门承办,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4年评审一次。
(二)优化申请条件。一是明确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属省内首创,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推广价值。二是将特等奖和一等奖申请条件从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调整为经过4年以上实践检验。三是明确成果持有人应当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三)完善评审程序。一是明确评审组织,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省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二是明确授予程序,规定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三是明确异议处理程序,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或者评审的教学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成果推荐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由成果推荐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明确奖金来源及归属。一是明确奖金来源,规定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统筹省级教育资金安排。二是明确奖金归属,规定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三是明确奖项效力,规定获得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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