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客户端讯(记者马彦铭)4月29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提醒告诫书,规范京津冀“五一”、端午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告诫书提出,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