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 河工新闻网  
2025-11-21 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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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公布

  消防救援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河工新闻网讯(记者 张胜国)近日,河北省政府公布《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适用范围、队站建设、队伍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部署,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据悉,我省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并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实施业务指导。

  《办法》强调,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相关乡镇等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的经营管理单位,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伍接到报警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其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等方面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社会优待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参加现场救援和24小时备勤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发放现场救援等补贴。

  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可在培训后转岗;符合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并鼓励相关地区为连续工作满12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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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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