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4〕3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5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202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026年1月1日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527元)的3倍,即25581元,最低不应低于2025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38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核定标准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按月等额缴存、按季等额缴存、按年缴存、按月自由缴存方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范围:最低不得低于2025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380元乘以最低缴存比例10%,即238元,最高不得超过2025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24%,即6139元。
按季、按年缴存的月平均缴存金额也不得超过此范围。
三、缴存基数执行期限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gjj.cangzhou.gov.cn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沧州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归集业务窗口、沧州公积金微信服务号自行调整月缴存额。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5日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现将我市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2026年7月1日—8月31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功能。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依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保定市(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4768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人社部门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230元执行。
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4日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辛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2026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3、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石家庄市(含辛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51元测算,2026年度辛集市最高缴存基数为27813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2026年度辛集市最低缴存基数为2230元。
4、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5、月缴存额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职工的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分别保留整数后再相加,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
三、调整流程
1、各缴存单位应于缴存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之后,缴存202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2、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操作。具体流程可按照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xjgjj.org.cn“业务指南-归集业务”中《网厅-人员基数调整业务操作说明》操作。
四、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如果到业务窗口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业务,应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报表样表可在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xjgjj.org.cn“资料下载”中的《基数调整电子模板—网厅》下载。
2、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务必对职工个人信息核对准确后再上报。
3、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辛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3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全市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2026年7月1日—9月30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功能。
二、缴存基数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三、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6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缴存基数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标准
1.在职职工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375元(即月平均工资8115元),确定2026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4345元;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25〕137号)和《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保人社发〔2026〕1号)规定,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涿州市、白沟新城、高碑店市、安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80元,高阳县、定兴县、望都县、博野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2026年度缴存基数根据其自主选择的相应档次按照2025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115元标准,于2026年7月1日自动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扣划缴存资金。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档次,应在缴存202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
(二)缴存比例
1.缴存单位按规定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五、有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要确保缴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后,各缴存单位要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同时,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六、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及电子版)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网厅自行办理。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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